| 新阶段 新发展 新水利 | ||||||||||||
| 作者: | 曾彬 | 文章来源: | 本站原创 | 责任编辑: | jjxlc | 点击数: | 日期: | 2005年09月26日 | ||||
一、我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现状 建国五十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县水利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截止2002年底,全县建成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4416座。其中中小型水库74座,塘坝4052座,总蓄水库容6468万M3,建成机电排灌机站248处,装机18527KW,全县有效灌溉面积23.068万亩,旱涝保收面积18.68万亩,分别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9%和72%,促进了农业生产。全县建设防洪圩堤39座,长207km,保护面积313.8KM2,保护耕地16.5万亩,保护人口12.89万人,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目前我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均建于上世纪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由于运行时间长,设计标准低,建筑质量差,更新改造投入严重不足,管理水平滞后等原因,大部分水利工程已老化失修,难于继续利用。近几年,中央和地方虽然加大了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力度,但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依然偏少。“两工”取消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主要靠政府投入,群众只能通过“一事一议”解决部分投工投劳很难筹集资金。 据调查,全县防洪圩堤19座,基本上只能达到5~10年一遇防洪标准;机电排灌站现有248座,目前仅121座能够正常运行;小(Ⅰ)型水库12座、小(Ⅱ)型水库60座, “先天不足,后天失补”全县病险水库达三分之二,尤其库区灌溉渠道失修、毁坏,致使效益面积衰减;塘坝工程4052座,因农民重化肥,轻农家肥的观念日趋严重,上世纪那种“深挖塘、高筑坝”传统治水方式已难发扬,塘泥越积越深,水量越来越少。 三、解决困挠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发展的对策 1、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不足的政策措施 1)纳入政府公共财政框架,建立国家投资的长效机制。九江县是一个财政穷县,虽然近年来县财政投入农田水利事业资金有较大辐度增长,但仍然维持农田水利事业正常发展。要想改变水利基础薄弱的现状,必须依靠中央、省、市的财政扶助,请求中央、省、市按照事权、财权加大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投入的比例应予明确,并通过政策、法律形式把它固定下来,以保证持续稳定增加,遏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加速老化失修的趋势。 2)制订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包括资金投向、建设内容、补助标准、管理方式等,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目前国家支农资金渠道较多,有农业综合开发、扶贫、以工代赈,水利基本建设专项投资等。为使这些资金更多、更好地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并保证切实解决生产实际中急待解决的问题,在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的同时,将各部门按照规划统筹安排的工程项目,各类资金集中捆绑使用,在政府宏观控制下,交由水利部门按政府批准的规划采用以奖代补,扶持引导的方式实施管理。避免投资的随意性、分散性,既扩大了投资来源,又保证了资金的使用效果,以解决农村水利的实际问题来引导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稳步发展,这样可达到事半功倍的目的。 3)大胆引入市场机制,用经济杠杆的手段调动广大农民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积极性,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兴办水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投资、大户承包和引入外来资金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4)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提取“折旧费”充抵受益农户的投入。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数多面广,投入需求巨大,而各级政府财力有限,没有农民自己的投入,全靠政府包下来也不现实。因此在水库和排灌泵站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按成本足额收取水费,从水费中提取折旧费,建立农村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充抵农民的投入。 5)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建设精干、高效的农村水利管理新机制。乡镇水管站已面临生存危机,也应坚持以人为本和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对其实行一定的财政补贴。农村水利工程有一支过硬的管理服务队伍,也是遏制农村水利工程加速老化失修的重要力量。 6)认真落实“一事一议”政策。按照税费改革后的新政策,凡村级兴办小型水利工程,都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和上限控制”的原则,规划范围内需要兴建的工程都必须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多数人的意见办,对个别顽固不化、拒不筹劳筹资的人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制裁。 7)加快现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步伐,盘活固定资产存量,筹措更多的资金用于新的工程建设。在大力推广民办小型水利工程的同时,各地还可对已建工程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改革。 2、改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施工的政策措施 1)大力推行机械化施工。以往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人工土方单价高达15~20元,现在组织机械施工,每立方米土方单价降至9~12,农田小区综合治理工程每方土成本仅8元。推行机械施工,可以降低成本,提高工效,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程质量,且不受季节限制。 2)注重兴修质量,突出工程实效。各地都把效益放在首位,充分考虑人、财、物的实际和可能,坚决摒弃一切不切实际的形式主义和盲目蛮干行为,不搞“花架子”和劳民伤财的无效工程,坚持科学规划,将水利规划、计划和农民的意愿紧密结合起来,选准项目,求实求真,把有限的投工投劳用在刀刃上。紧紧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安排落实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做到以效益定项目,以项目定投工、投资。树立质量第一的宗旨,加强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认真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坚决反对不求质量的高速度、虚进度。坚持巡回督查,建立严格的竣工验收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 3、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理的措施 目前,水价机制在农村尚未形成,无法发挥价格调节供求关系的作用,如何制定合理的水价成为水资源产权改革的关键。当然,水价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的供求机制来确定,因为水资源不能作为完全的市场产品,而是具有公共属性的自然资源。因此,水价的确定必须有政府参与决定。如果水价过高,将直接造成农民利用水资源进行灌溉的成本过高,较高的成本将直接影响农民用水的积极性。一般来讲,在农村现有的收入水平和经济实力下,较高的水价农民难以承受;而且目前农村的灌溉方式大多是大水漫灌,用水量是很大的,因此较高的水价直接影响农民预期的收入。农民通常会有两种选择,一是减少用水,造成农业减产;二是改变农田的灌溉方式,走节水型灌溉的道路,但鉴于农民、集体和地方政府的经济实力,短期内很难做到这一点。因此,对于农村水利资源的利用必须由政府进行宏观的调控。水价的制定既要达到控制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又要适应市场的需求,因此水权的改革势在必行,使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分配权、收益权等权利价值得到合理体现,让价格在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总的原则要求是:以尽可能提高水工程的效益为前提,各乡镇、村,根据本地实际和群众意愿,周密安排、细致筹措,科学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改革形式和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在具体操作中可按以下原则操作: (一)改革的范围是县、乡镇、村管辖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主要是指小Ⅰ、Ⅱ型水库、塘坝、池塘、机电排灌站、管道引水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及荒水、荒滩。 (二)对现有水工程设施要以明晰产权,搞活管理使用权为重点,采取拍卖、承包、租赁、户办、联户办、股份合作等形式,将水工程设施的产权、管理权、使用权落实到单位或个人,其中对小Ⅰ、Ⅱ型水库要坚持乡镇、村统一管理,以承包租赁为主的方法,不搞拍卖,对其他小型水工程设施要以拍卖、承包、租赁开发为主,宜卖则卖,宜包则包,宜租则租。村集体和乡镇水利部门要在明确水工程管理范围和开发利用规划方案情况下,合理作价公开竞标拍卖。对拍卖的水工程,允许继承、转让,对租赁的期限,要根据工程运行状况和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合同期内,购买、承包、租赁者新开发配套的水工程设施,其增值部分归购买、承包、租赁者所有。 (三)对新建工程,要以明确产权,放开建设权,落实管理使用权为重点。可以集体承建、拍卖、承包、租赁到单位或户;也可以本着谁建、谁投资,谁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户办、联户办、股份合作的形式投资建设。凡户办、联户办和股份合作的工程项目,一要坚持有偿占用的原则,村集体可根据工程占地面积和开发利用价值之大小,合理收取土地占用费,农户自建自用为主的工程设施,可以少收或不少;对多户争建的要公开竞标,拍卖建设使用权。二要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的原则,县乡水利部门根据工程规模大小,通过测量、规划、设计,提出工程建设、设计方案,明确质量标准和时间要求,并负责施工质量监督、工程质量合格后分别投入运行。 以户办、联户办或股份合作形式兴建的工程设施,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工程所有权、管理使用权、受益权归工程建设者,使用期可根据工程投资回收期和寿命期的长短,由村集体和工程建设者,协商确定,在使用期内建设者享有继承、转让、转包、转卖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和收回,对因国家和集体用地或责任山(田)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要合理作价有偿转让,保护农户投资权益。 (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使用到户以后,村集体和管理使用者,要以合同约定的形式,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共同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工程效益的发挥,村集体及乡水利部门要本着兴利除害、通盘考虑,综合运筹的原则,做好监督指导,管理协调服务工作,帮其建章立制,处理好与群众利益的关系,重点加强对防汛保安,用水、放水、水费收取等方面的指导管理,防止管而不护,超量拦蓄,拦而不蓄,蓄而不用,抬高水价等各类有害工程安全,破坏工程设施,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 (五)做好现有工程设施承包租赁合同的稳定完善工作。确需拍卖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拍卖给原承包、租赁户。 (六)村集体收取的工程拍卖、承包、租赁款要交乡镇经管站统一代管,作为集体水利发展基金管理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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