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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上访举报污染被判寻衅滋事,陕西李思侠案
时间:2020-08-18 12:31 来源: 作者:九江县水利局
(原标题:常年上访举报污染被判寻衅滋事,陕西李思侠案重审检方决定不起诉)
新京报讯 8月16日下午,陕西省石泉县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李思侠家中,同时决定不起诉的还有双喜村村民张海成和魏智波。李思侠等三人表示将按程序申请国家赔偿。2008年,石泉县双喜村进驻两家石料厂,村民认为环境被污染。此后,李思侠和村民张海成、魏智波因寻衅滋事罪获刑,但三人坚称自己是环保维权。
石泉县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
2019年,石泉县法院一审判决,李思侠和村民张海成、魏智波以维护村道为幌子,通过发网帖抵制村里的石料厂,犯有寻衅滋事罪,三人分别获刑。
2020年7月28日,安康市中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8月16日下午,陕西省石泉县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李思侠家中。对此,李思侠表示:“《不起诉决定书》中还是说证据不足,并没有说我无罪,但我认为根本没有犯罪事实,就应该是纯粹的无罪。”
2008年,石泉县双喜村进驻两家石料厂,村民认为环境被污染。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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